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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民商事仲裁法律实务

发布日期:2013-01-28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一、民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一)民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民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1.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性;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性。
2.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
法的范围。
(三)民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基本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否仲裁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审理方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独立公正仲裁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2.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
二、民商事仲裁组织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民商事仲裁组织机构
民商事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民商事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民商事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民商事仲裁机构的裁决对于当事人具有强制约束力。
1.仲裁委员会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具有以下特征: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强制约束力。
2.仲裁协会
3.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仲裁规则
1.仲裁规则的概念
2.仲裁规则的制定
3.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4.仲裁规则的作用
三、仲裁当事人与仲裁代理人
(一)仲裁当事人
1.仲裁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2.仲裁当事人的称谓
3.仲裁当事人的权利
(二)仲裁代理人
1.仲裁中的法定代理人
2.仲裁中的委托代理人
四、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内容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要式性;仲裁协议的间接性;仲裁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一性;仲裁协议效力的广延性;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2.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约束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法院的效力——排斥司法管辖权;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3.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上述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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