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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条文作了修改,原有条文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变化要点有:

1.增加了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方式,即“多次敲诈勒索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2.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

3.提高了了本罪的法定刑幅度,即“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行为结构:

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敲诈行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威胁。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要求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本罪。也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

2.恐惧认识: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

因果关系: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并由此处分财产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恐吓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对方出于怜悯或者为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3.处分财产:强调财产转移的最终事实。

(1)罪数:恐吓造成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在被害人应其要求掏出钱包准备取钱给行为人的间隙,行为人上前将钱包夺走的,只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和抢夺罪既遂的竞合犯。

(2)三角恐吓:被胁迫者(财产处分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但要求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或地位。

(3)着手与既遂:着手时期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时。

(4)“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或者多次进行敲诈勒索的。

(二)责任要素: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敲作勒索罪的认定

1.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

(1)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2)如果乙盗窃了甲的此财物,甲采取胁迫手段取得乙的彼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3)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不成立犯罪。

(4)行使取得财产的权利,方式不当者,原则上无罪。如果方式本身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1)行为手段不同:抢劫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手段限于轻微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其手段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2)胁迫手段: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

(3)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4)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

3.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区别: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例如,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与诈骗罪相竞合)。

【经典考题100】(2006年试卷二第15题)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A选项中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由于乙提供的食物存在卫生问题,甲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至于甲提出多少赔偿金额,这属于甲的权利范围。

B选项中甲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由于甲自己向食物中投放苍蝇,甲无权向乙索要赔偿,所以甲以砸烂桌椅相威胁索要3000元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C选项中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由于甲捡拾他人财物,按照社会观念和相关法律,甲有权获得一定报酬,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选项中甲的行为也不成立犯罪。乙之前自愿写下欠条,可谓乙自愿与甲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之后甲以向法院起诉相威胁以实现其债权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注意:由上述选项可以看出,行为人以合法或者非法的手段相威胁,意图获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合法实现债权或者有权取得赔偿等等,无论手段是否合法,其行为难以成立财产犯罪(手段本身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如果是不法获取对方的财产,无论手段合法与否,都成立敲诈勒索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B.

4.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比较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构造上的差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的是欺骗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被骗人或者被恐吓人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所以,在区分两罪的时候,先判断行为性质是欺骗还是敲诈,如果能得出确定结论,则分别成立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该情形不考虑对方是否陷入恐惧心理还是错误认识);如果行为既具有欺骗的性质又具有恐吓的性质,则根据对方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方既陷入错误认识,又有恐惧心理,则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人认识错误并产生恐俱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边某等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2)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人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甲、乙经过某村时,对村长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如果不交出赔偿费,我们就叫黑社会的哥们砍下他的手臂。”村长听后害怕,问要交多少钱。甲说只要3000元就够了,村长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甲。甲、乙的行为只是敲诈行为,而非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诈骗行为,所以只成立敲诈勒索罪。

(3)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人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陈甲与陈乙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陈甲与陈乙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陈甲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产我们是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来没收赌资的,请把钱全部留下来。“四名赌客一见陈甲和陈乙身穿警服,均将钱交给陈甲(共20余万元),陈甲清点后,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四名赌客。尽管陈甲、陈乙的行为具有欺骗和敲诈性质,但赌客只有错误认识,没有恐惧心理,所以,陈甲、陈乙的行为只成立诈骗罪。

注意:如果行为人还向对方表明要拘留15天的话,则属于下属第五种情形: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4)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人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行为人甲本为已满16周岁的少女,在自愿与乙男发生性交后,声称自己是幼女,如果乙不给付2000元,就向司法机关告发或将此事告诉乙的妻子。乙明知甲不可能是幼女,但因恐惧甲的告发会给自己带来各种麻烦,于是向甲交付2000元。甲的行为具有诈骗和敲诈的性质,但被害人只有恐惧心理,没有错误认识,所以甲的行为只成立敲诈勒索罪。

(5)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人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经典考题101】(2007年试卷二第63题)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甲杀人之后才勒索财物,属于两个无关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当然也不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前者成立故意杀人罪,后者既是敲诈勒索行为,也是诈骗行为,被害人既有恐惧心理,也有认识错误,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A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

第一,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在刑法理论界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2004年之前,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类似案件一律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例如,(2003年试卷二第50题)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甲、乙的行为性质是敲诈勒索罪。(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但这种观点在2004年之后发生了改变,因为实践中的确存在行为既具有诈骗性质又具有恐吓性质,而对方既产生错误认识有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形。对这样的案件,一律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所以,如果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应该择一重罪处断,这样才能避免只适用轻罪导致的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形出现:我国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最高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

第二,如果本案稍作改变: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王某,甲将王某杀害后向王某家人继续索要财物的,则成立绑架罪。

(2)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也不成立强迫交易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手段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手段达到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就成立抢劫罪;如果手段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只是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至于强迫交易罪的成立,则要求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没有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财物,并且情节严重。本案中,乙实施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的暴力,强迫对方交出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财物,所以成立抢劫罪。B选项说法正确。

(3)丙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出卖掌握的商业秘密相威胁,索要10万元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其索要财物的行为并不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因为丙没有权利提出这样的要求,其行为属于不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C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本案如果稍作改变,丙被辞退后将掌握的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4)丁的行为成立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刘某10万元的行为,成立行贿罪。丁把10万元给予刘某之后,无权再要回这10万元,因为这10万元属于不法原因给付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刘某就取得这10万元的所有权,这10万元属于赃物,应该直接没收,上缴国库)。丁为了不法取得这10万元,以揭发李某的犯罪犯罪相威胁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D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本案不属于牵连犯,即使之前丁就想好事成之后索要这10万元的,也不属于牵连犯,因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不具有并发的通常性,而是应数罪并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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