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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扣,损失谁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0年8月5日,周庆华聘张某驾驶跑运输的东风车受到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交警队和保险公司联合执法组的检查,因张某没有驾驶执照,且该车同年4月保险期满后未续办保险手续,执法队便扣留了该车,停放在县保险公司院内,但执法队未出具任何扣车手续。次日,周庆华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把车开回去继续营运,遭保险公司拒绝。8月11日,车主周庆华被迫办理了停运手续。
  9月19日,交警队为此事主持双方调解,周庆华要求赔偿两个月营运损失及该车停放造成零部件损坏、锈蚀等损失,保险公司只认可赔偿2000年8月13日之前的损失,双方未达成协议。
  2001年3月,周庆华向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扣车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8万余元。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周庆华车辆脱保为由,将车扣押属非法行为,对造成车辆停运200多天的直接经济损失及车辆零部件损坏等间接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扣车系交警队决定,但庭审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交警依法扣押的任何证据,法院不予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保险法》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庆华直接和间接损失5.1万元。
  在上诉期限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但保险公司不服法院判决,认为该公司扣车行为是按照县政府发布的《通告》规定行使职权,不是越权,扣车属合法行政行为,就此向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分析】
  法院在讨论此案时,对扣车行为是一种具体行为还是民事侵权行为,该案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侵权案件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原审判决基本正确。该案可以提起民事赔偿,理由有三:第一,保险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第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复议期限是60日。执法组未出具相关手续又未告知权利,复议期限如何界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怎能得以保障?第三,行政相对人如果要提起行政赔偿,必须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而且行政赔偿的范围只能是直接损失。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既然车停在保险公司,又无任何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保险公司又非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保险公司侵犯从而提起民事诉论。
  第二种意见认为扣车行为系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法院原审判决定性错误。
  2002年3月3日,县人民法院审监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依法进行了再审,判决辙销原判,驳回周庆华的诉讼请求。
【结论】
  法律专家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
  首先,这是一起因违法行政而引起的行政赔偿纠纷。从行政法学来讲,一个行政行为要成立必须具备三要素:第一,主体要素——实施主体为行政机关。从本案看,公安局、交警队和保险公司受县政府指派从事执法检查,此时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所代表的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县政府;第二,职能要素——这种行为是行政机关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履行公务的行为,而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第三,法律要素——该行为会产生规制、处分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因此,此行为显属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执法组未出具扣车的任何手续,缺乏行政处罚的形式要件,但这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必备条件,且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后果毕竟存在,只要有这个结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该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违法。第一,县政府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设定;县政府出台通告,要求对机动车辆应当办理保险方能放行的规定显属违法的行政行为。第二,即使公安交警部门有暂扣车辆的权力,即根据国务院《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无证驾驶的行为只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场拒不交罚款的非驾驶员才能暂扣车辆,因此,公安交警部门以无证驾驶的理由暂扣车辆的行为也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第三,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严重违法,没有告知当事人有申辩、复议听证等权利等等。
       再次,由于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扣车行为是以哪一个行政机关的名义或是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相对人无从举证。对此,笔者认为行政相对人有选择权,既可以起诉县政府,也可以起诉公安局及公安交警部门,但不能起诉保险公司,因为保险公司主体资格不合适。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服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对复议决定不服,方能起诉。本案属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复议的期限应当从知道该权利仍然能够得以主张。由于该行为违法,周庆华可提起行政赔偿,由于行政赔偿只限于直接损失,故周的营运损失不能得到支持,但由于周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笔者认为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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