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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他人吸毒罪

发布日期:2013-02-05    作者:110网律师
欺骗他人吸毒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欺骗行为会造成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结果,并且希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至于被引诱人是否吸毒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指的是特定的、具体的对象,不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
例如在火锅调料中掺用罂粟壳供不特定多数人食用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与欺骗他人吸毒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动机与目的大多出于牟利,但也有出于个人报复,还有出于拉人下水,为自己寻找吸毒伙伴或是出于通过毒品控制他人等目的。为实现这些动机与目的,行为人通常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欺骗,即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对象。在火锅调料中掺用罂粟壳,是为了通过增强火锅香味吸引顾客,达到营利的目的,并不具有使他人吸毒成瘾的目的;李某、王某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其行为侵害的对象也与欺骗他人吸毒罪侵害的对象不同。
此外,我国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构成犯罪,只有1993年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中对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规定应当依照欺骗他人吸毒罪处理。公安部的通知作为一个部门规范性文件,虽然对我们认定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行为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作用,但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且,公安部对于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规定为应当依照欺骗他人吸毒罪处理的认定本身就不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认定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在火锅调料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欺骗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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