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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接触导致第三者损伤,应否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机赵某驾驶微型面包车雨天在城市街道辅路上行驶,当其在路口左转弯时,因未注意让行主路直行车辆,导致主路上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因躲避微型面包车而滑倒,致使摩托车损坏,驾驶员肘部骨折。交警认定,微型面包车驾驶员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已将微型面包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两车未接触、保险车辆未发生意外事故为由,对该起事故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处理。


评析:

       本案的情况,与保险车辆轧飞路面的石子将第三者打伤的情况有类似之处,即保险车辆本身与第三者并未直接接触,保险车辆也没有通过其他的媒介与第三者接触。因此,本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该类事件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二是如果属于“意外事故”,应如何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首先,对于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和第三者来说,该种情况应属于出乎双方的意料之外,具有突发性,并造成了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因此,该种情况应当属于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其次,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如果是因违章行为等原因造成第三者损害,则依法应当负有对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即构成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保险车辆未与第三者接触的情况都可能构成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保险车辆驾驶员并没有违章行为,但由于第三者的过失,自身健康原因或临危处理措施不当等原因而导致自身损害的情况,如曾有过驾驶员鸣笛提示过路老人,结果老人因受惊吓而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亡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则属于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综合考虑案情,谨慎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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