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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灭产权证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3-02-06    作者:110网律师
有一案例:70年代在某城市街道的群众在已废弃的房屋的基础上建起一座厂房,作为车间成立了一个饮料厂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厂房也为自有,街道上的居民就在厂子上班,街道办事处没有参与任何投建和管理也没有隶属关系。1983年时,街道办事处在饮料厂不知情下到房产部门进行登记,所有人为街道办事处,性质是集体所有,1991年换发的产权证。1992年拆迁时,饮料厂作为被拆迁人和开发商签订的拆迁协议:由开发商分两处房屋给与补偿,一处为200平米,一处190平米。街道办事处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等房屋建成后190平米的房屋给了饮料厂并办理了产权,200平米的房屋有街道办事处占用,街道办事处提出应属其所有,饮料厂提出异议后,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产权。饮料厂找了多个相关部门也没有解决,2007年3月饮料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状告街道办事处侵权,返还房屋,饮料厂出示了工商执照和当初自建建设饮料厂的相关人证和物证。街道办事处出示了1982年和1991年的产权证,再无其他证据。一审法院以街道办事处为产权人判决街道胜诉,饮料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9年9月裁定发回一审法院从审。本人就该案谈谈看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所有权之争,我国房产以公示制度为法律生效为要件。产权证是所有权的有效唯一的合法凭证,本案中的产权证是否有效是关键,原告只有使产权证失效才能胜诉。法院确权的依据就是产权证,原告要胜诉第一种办法就得把产权证撤销,撤销产权证就得进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已经超过行政诉讼的时效,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就不能对房产证进行撤销,原告就不能胜诉。第二种办法那么从物权法的角度看,物权所依据的物已不存在,那么物的所有权也就不存在。本案房屋已于1992年拆迁灭失,原有房屋已不存在,原有房屋所有权也就不存在,那么也就不能依据原房屋的产权证来主张拆迁后房屋的所有权,只能根据拆迁后的房屋产权证来主张所有权,根据〈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房屋1992年拆迁后,街道办事处就应申请注销登记,但没有申请注销,在房产部门知道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仍没有依职权对其进行注销。那么产权证是否有效?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我认为根据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规定原房屋产权证已经失去法律效力,那么就不能依据原产权证去主张拆迁后房屋的所有权,街道办应依据注销后从新登记的产权证来主张所有权,街道办就应从新举证。原告就可以以1983年开始侵权一直延续到今为止进行诉讼,就不超过诉讼时效了。
      
   第三种办法根据《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屋管理登记的相关规定,我国于1999年换发了全国统一的的房产证,街道办一直没有换发,那么根据第二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1991年的房产证已经失去法律效力,那么街道办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来主张拆迁后房屋的所有权,就得从新举证。原告就可以以1983年开始侵权一直延续到今为止进行诉讼,就不超过诉讼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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