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3-02-16 作者:110网律师
1.民法通则
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医院诊断证明、的单据为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照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的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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