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立法分歧【出处】《英才》2011年第4期
《公司法》的立法分歧【出处】《英才》2011年第4期
【关键词】公司法;立法;分歧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公司法》立法前后历经了十年,最大的难题就是到底要不要把当时在社会上占绝大多数的国有公司写进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经济的快速增长令人感叹。作为一名法律研究者,我有幸见证了中国多部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与颁布。特别是我直接参与制定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等。这些法规不仅在不同时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的规范制度,更见证了中国经济史的发展历程。
这其中,我印象颇深的是《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法》是商法里面最核心的内容,和国有企业改制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正符合中国当时的时代需要。但是,这部法规从起草到颁布前后一共用了漫长的十年时间。
早在1983年,“公司法”的立法就已经由当时的国家经委法规局负责起草。那时候,国家经委的主要职责是主管国有企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促生的公司热,市场上出现了许多私有制公司。经委法规局认为,是时候制定一部“公司法”以解决相关问题。于是,经委法规局请了一批专家参加了“公司法”的立法讨论,其中也有邀请我。但是,由于缺乏可参考的经验,这部“公司法”在起草过程中遇到了很大困难和障碍,只形成了草拟稿,最后立法工作也停滞了。
这样拖延了几年,国家体改委成立。体改委是由原来的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升格成立的,首要工作是解决国有企业的改制。因为这样的性质,第二阶段的“公司法”立法工作转由体改委负责,并确定以现代股份制模式作为基础起草“公司法”。但是后来,在立法工作中,体改委也只是制定了一些“规范意见”,并在1992年5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发布,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但当时,现代企业制度的呼声很高,人们心目中的现代企业,已经从股份制企业转移到公司制企业,“公司法”立法时不我待,迫在眉睫。所以这时,又由国家法制局出面,在体改委“规范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给予综合修改。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终于,1993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公司法》。
《公司法》立法的这三个阶段,我都有参加其中,只是前两个阶段,我更多的是参加讨论,而第三个阶段,我则是以专家的身份加入研究小组。
《公司法》的立法前后历经了十年,在整个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但我觉得最大的难题,就是到底要不要把当时在社会上占绝大多数的国有公司写进去?那时候,真正股份制的公司还很少,这在立法中就存在一个矛盾:立法所涵盖的企业很少,而没有涉及的企业却很多。针对这个问题,立法小组内部发生了很大分歧。我当时的意见是,坚决不同意把国有公司的组织模式、组织形态写进“公司法”。我认为,虽然实践中这样的公司大量存在,但是这些国有公司在当时并不符合通行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规范。既然叫《公司法》,就应该将涵盖的范围明确限定在以股份作为资本形态的公司。经过几番争论,小组最后接纳了以我为代表的一派观点。
有人总结,现在回头看看会发现,我过去参与或倡导的一些有关经济的立法或法律观念,都是很超前的。我认为,这并不是我个人的原因,也不是我在学术上有什么偏爱——尽管我的专业本身有些偏重商法,其实,这是时代的必然产物,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趋势推动了我,推动了社会,必须要建立这些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市场改革能不能成功?根本上是取决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是否完善。就像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时说的:“股票这种东西行不行?可以先试嘛,试着成功就可以搞,试不成功可以不搞。”这不单是经济、法律要遵循的方针,更是整个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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