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形势不好,可以裁员吗?
发布日期:2013-02-21 作者:110网律师
可以,但是企业经营形势不好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裁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好,确需裁减人员的,必须符合法定情形,而不是企业可以随口编造的,并且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法律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好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达到《劳动合同法》第41 条第1 款第(2)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并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进行裁员。
对“严重困难”的标准,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1) 我国目前没有对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与程序的统一规定, 但各地方政府在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中对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做了一些规定。困难企业的认定以企业财务资料为主要依据, 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a) 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己出现亏损, 长期停产或半停产;b) 确因企业因难已经连续多月降低或欠发职工工资( 一般为6 个月);c) 确因企业困难有拖欠职工社会保险现象;
d) 采取停止招工、停止加班加点等补救性措施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等。2) 从司法实践来看, 法院确认企业经营困难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3) 鉴于我国有些地方已作出明确规定, 为防止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未雨绸缪, 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获取相关文件, 如有必要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请求。4) 如果企业所在地没有制定认定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的标准或程序, 用人单位要慎用本项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除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和职工意见作为支撑外, 实施前以取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书面同意为最佳选择。企业需注意,有下列7 种情形的,不能适用裁员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
6)员工在试用期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企业还需注意,根据法律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此外,如企业在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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