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及增值收益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徐涛律师
结婚之前我父母帮我在回龙观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首付款付了20多万,贷了30万,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登记我的名字,婚后由我们两人住,贷款由我们两人还。结婚以后天天生活在一起,才发现两个人的矛盾越来越多,因为买个什么东西买贵了,因为谁多干少干点家务活都能唠叨半天吵上一架,而且他特不会说话办事儿,也不怎么会哄人高兴,越过越没意思,架越吵越凶,有一次还差点动手。结婚好几年,我们也没有小孩,我越过越灰心,想离婚。我想问,如果我们离婚的话房子是不是应当属于我个人的婚前财产?老公参与还贷的房款我是否应该折价给他?房产的增值部分需要折价补偿吗?
艳儿
回答:
首先,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协商不成出现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下才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处理。
你们所居住的房屋如果是婚前由一方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仅仅是房产证于婚后时间取得,那么这个房屋仍然应该属于婚前购买,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
只是你购买的房屋还存在按揭贷款,这种贷款应当属于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你老公在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与你共同偿还贷款,实际上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一方的个人按揭贷款债务。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偿还的银行按揭款,你应当将共同还款金额的一半补偿给对方。
至于房产的增值部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就你的情况来讲,如果房产为一方个人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你老公对分割房产折价的增值补偿提出要求的情况下,那么整个房产增值部分要划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个部分。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房屋的房款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这部分房款应享受的房产增值收益也应归个人所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收益的房产增值数额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也就是获得房屋权属的一方应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你老公也仅能够获得共同还贷部分收益的房产增值数额的一半。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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