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签合同赔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例
发布日期:2013-02-28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答如下: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就本案而言,李明是2008年4月份进入的北京宏信礼品公司工作的,因此对单位来说有一个1月的缓冲期,4月份双方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5月份开始北京宏信礼品公司有义务与李明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没有与李明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是,是不是赔偿从2008年5月到2009年10月的双倍工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超过1年不签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视为双方存有劳动合同,只不过是无固定期限的而已。因此,本案李明只能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5月份到2009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这里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双倍工资的计算数额是多少?是这11个月的平均工资还是每个月的实际工资?这个根据北京市的相关指导意见已经很明确了,双倍工资的基数是每个月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一个月发到手的工资是多少,双倍工资的数额就是多少。
2、 那是不是双倍工资最长赔偿期限为11个月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在网上很多律师回答劳动者的问题说双倍工资最多赔偿11个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就案例1所述的情况,赔偿11个月的双倍工资是没错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开始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签,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最长的赔偿期限就是12个月,而非11个月了。还拿上例来说,比如 李明于2008年4月进入北京宏信礼品公司工作,同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到2009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单位没有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但是李明还是继续在该单位上班,直到李明2010年5月份辞职,他能要几个月的双倍工资?答案应该是12个月的双倍工资,而非11个月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到期前30天,单位有义务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续签合同与否,如果劳动者同意续签,单位也想继续招用该劳动者,应该在合同期满后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就不存在所谓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缓冲期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12个月的双倍工资,而不是11个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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