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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1100余克 男子获刑7年罚金2万

发布日期:2013-03-03    作者:刘德斌律师
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被告人曾力张被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随案移送涉案物品:碟子一个、卡片一张、吸管一根,依法没收。
201282222时许,受被告人曾力张之托,伍钬水(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曾力张一起携带毒品氯胺酮从贵港市港北区巨星商都小区前往时光酒吧时,在该小区一楼楼梯处被公安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曾力张身上缴获毒品氯胺酮128.5克,从伍钬水身上缴获被告人曾力张交给其送去贵港市时光酒吧的毒品氯胺酮278.73克。后民警在被告人曾力张租住的巨星商都F501号户内缴获氯胺酮净重698.8克。随案移送涉案物品:碟子一个、卡片一张、吸管一根。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曾力张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力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力张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1106.03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属“其他毒品数量大”,应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量刑。到案后,被告人曾力张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涉案物品:碟子一个、卡片一张、吸管一根,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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