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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发布日期:2013-03-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二)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单独驾驶车辆的;
  (三)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逆向行驶的;
  (二)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四)行经交叉路口、铁道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六)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七)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二)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三)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四)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五)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六)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四)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二)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三)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五)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六)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七)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九)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第八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三条 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街道或胡同路面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四条 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
  第八十七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
  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八十八条 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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