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总价承包,是否还可以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据实结算?
发布日期:2013-03-08 作者:110网律师
观点: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会基于各种考虑在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直接影响着双方的经济利益。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承包工程,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发生变更或者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包干价结算工程款。双方的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否定该意思表示的事实发生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在结算时又抛开合同约定,要求以其他方式进行结算。因此,对工程造价重新进行鉴定的要求应该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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