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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其子改名 派出所未受理遭诉

发布日期:2013-03-16    作者:刘德斌律师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但是在申请改名的同时,也应当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及程序。31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黄小斌诉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案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结果为只要黄斌(黄小斌父亲)按照要求将材料补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派出所就会依法受理其改名申请。
    黄斌诉称,黄小斌系其儿子,给其算八字后认为,认为黄小斌的名字构成中应当含有“木”字偏旁的文字,故其父亲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提交了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儿子黄小斌的名字改为黄小森,但是派出所不仅未受理,而且连未受理的理由都未告知,故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庭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此事争议不大,只是双方缺少沟通,为使问题得到快速解决,决定诉前调解。立案庭的法官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派出所之所以未受理黄斌提交的申请,是因为黄斌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多次叫其补充材料,但是黄斌均未补充,派出所也就一直未受理,并非像黄斌所说的无理拒绝受理其申请。
    详细得知事情原委后,法官从申请程序方面入手,通过举证生活中的例子来说明凡事应当依程序办事,指出了在申请变更姓名的过程中,如果是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应当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并根据这一规定指出了黄斌在申请过程中缺少了哪些材料,并且法官同派出所的同志取得联系,派出所的同志表示由于节后案多人少,也就没有详细向黄斌解释未受理的原因,并表示只要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定会依法受理其申请。
    自此,黄斌认识到自己理解上存在的不足和片面之处,通过法官的耐心沟通,使得此事最终未进入诉讼程序就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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