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家”冠名企业,法院不支持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司冠名“资本家”被驳回
陆先生是国内一所名牌大学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今年刚毕业的他决定在上海自主创业,在这个国际大都会创出自己的品牌。在做了大量的前期筹备后,他为自己即将运作的公司取名为“上海资本家竞争力顾问有限公司”。今年4月初,陆先生备齐了申请注册的材料,来到上海浦东新区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没想到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先生随即又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了注册申请,可工商局当天就以一纸“字号、行业表述不当”的“通知”驳回了申请。
不甘心的陆先生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工商局撤消原来的决定,可是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决定。上海工商局认为,“资本家”一词有特定的含义,用其作为企业名称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易造成消极政治影响,并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且“竞争力顾问”属于行业表述不当。于是,无奈的陆先生想到了打官司。
2003年6月16日,陆先生一纸诉状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核准原告的登记申请。
引经据典法庭辩论
2003年8月1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资本家”一词的含义,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陆先生和他的代理人称“资本家”一词的学理解释是广义的企业家。而今,“资本家”一词已经是企业家的国际通称,有了全新的、科学的内涵。原告用“资本家”作为企业字号并没有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针对原告的说法,被告上海市工商局根据《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得出的结论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资本家是工人阶级的对立面,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相悖。因此,“资本家”一词具有消极的政治影响。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规定,企业名称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故该词不符合国家规定对行业表述的要求。
2003年9月5日,上海徐汇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资本家”一词因其约定俗成的为一般公众所接受的特定词义,在目前的条件下如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确有误导公众认识的不宜之处。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驳回原告的注册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据此,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硝烟过后案件反思
陆先生坦言,这一结果早就在他的预料之中,他打这场官司的另一个初衷是希望有机会向工商管理部门进一言,与时俱进,不仅仅是观念意识上的变革,更重要的是制度上行为方式上的变革。例如,对诸如企业名称有分歧而不予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可以引入一个更慎重、更人性化的听证程序。
对于陆先生的观点,上海市工商局法制处的同志很有针对性地指出,从陆先生打算以“资本家”命名公司的那一刻起,工商局就很关注这件事,作出驳回决定是经过讨论的。给孩子取名字和给企业取字号毕竟有着很大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对社会承担的义务不同,因此,国家对权利主体所设定的限制也不同。对于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字号,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工商局当然要依法干预。至于字号与品牌之间的关系,从来都是创出品牌在先,然后才会打响字号。创出品牌关键在于先进的理念,科学的管理,优质的服务或优质的产品。一个人只有先做出成绩才能成名;一个企业只有先做出业绩才能创出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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