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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或数罪,重罪或轻罪,律师如何取舍?

发布日期:2013-03-21    作者:110网律师

作为辩护律师,其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在定性或量刑上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当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为一个轻罪时,辩护人绝不能将该罪“实事求是”地辩解成另外一个重罪,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否则,该律师便要下岗了。然此亦死法,具体如何辩护,还要看具体案情。
请看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与同案被告人贪污单位公款116万元,构成贪污罪;另外,王某还与同案被告人共同侵占下属公司资金47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经会见被告人,阅卷,本人作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职务侵占罪显然系一个错误指控。通过分析47万元的性质及被告人的行为,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那么,该罪名绝不应是职务侵占罪,实际上是贪污罪。
律师的纠结:抛开被告人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不谈,仅就犯罪数额来说,如果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那么,贪污罪的量刑打底为10年有期徒刑,职务侵占罪因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其量刑也在5年以上,数罪并罚后,王某的刑罚不轻。假设47万元能认定为公款,则该案实为一罪,贪污数额变为163万元,量刑当然也在10年以上。但多年刑辩经验告诉我,作一罪来处理,在量刑上显然对被告人更有利。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单纯地看47万元这个数,当构成贪污罪时,是个重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是职务侵占罪,则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职务侵占罪量刑更低,如果被告人没有其他犯罪行为,单纯受到该一个罪名的指控,则律师毫无疑问地作无罪辩护或同意控方的指控,请求从轻、减轻处罚,而绝不能提出不是职务侵占罪(往贪污罪方向靠)。而本案有特殊性,被告人已有一个贪污罪的罪名在身且难以推翻,此时,如将47万元的职务侵占罪定性予以质疑,则更有利于被告人最终量刑。只不过,如此辩解是否与律师的辩护职责相违背?
实战:经过反复权衡并与其他辩护人沟通后,大家达成一致意见,对47万元的指控,除根据案件事实提出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之外,还提出定性不准确的意见。但作为辩护人,不直接说这是贪污,而仅点到为止,认为不是职务侵占罪。
一审判决:按检察院的指控,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众被告人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审理后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判决:认为47万元与116万元都是公款,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侵占构成贪污罪,以贪污罪一个罪名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我的当事人在量刑上比原来的判决低了二年。
思考:律师的辩护无论从哪个角度进行,其目的只有一个:最有利于被告人。所有辩护策略的形成都应该围绕这个原则来进行。不要拘泥于案件个别细节上是否对被告人有利,而是要从大局出发,提出最恰当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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