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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用工有哪些保护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23    作者:110网律师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动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为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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