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免除机动车事故责任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03-28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免除机动车事故责任的情形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机动车以与他人碰撞等接触方式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人身及财产损害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非接触所致损害,具备相当因果关系即可,如无因果关系,机动车供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免除机动车事故责任的情形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具备如下事由,可免除机动车供有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担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损害。高速公路是封闭的机动车高速运行道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相撞,所受损害应自己负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段占朝律师
上海黄浦区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4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