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否应认定为刑事处罚影响到公务员法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3-03-28 作者:熊敏律师
(2010-06-30 09:39:58)
2010年3月11日,贵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两则任用公示,两名被判缓刑的干部,期满后重新回原单位上班。
这件事情在网上引起了热议,因为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那么缓刑是否应认定为刑事处罚直接决定贵定县这一行为是否合法。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此为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先决条件。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的基础而独立存在。因此,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是受过刑事处罚的。
贵定县纪委监察局的工作人员解释,好像有个什么文件说可以回收吧。暂不说,这个什么文件是否存在,即使真有,能高过刑法和公务员法吗?
点评:错误不可怕,带来不良后果的可能是面对错误的态度和纠正的速度。
相关法律问题
- 国家退休公务员收到刑事处罚后工资是否扣除? 1个回答0
- 受过刑事处罚还有资格考取公务员么? 2个回答10
- 我在2003年因交通事故被判六个月缓刑一年,是否可以报考公务员 3个回答0
- 被叛缓刑公务员是否可以保留公职? 2个回答0
- 退休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后退休金问题 0个回答3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司法调查报告是否影响缓刑的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
-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