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以被执行人某公司系履行合同向其支付款项为由执行异议案【学习札记21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1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被执行人某公司系履行合同向其支付款项为由执行异议案【学习札记21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1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隆某公司以被执行人某公司系履行合同向其支付款项为由执行异议案
【裁判摘要】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其在判决生效后后执行期间与第三人签订并履行合同影响执行的,应受到执行程序效力的约束。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以履行与第三人得合同为由转移财产,而被执行人不能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时,应当认定属于规避执行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被执行人支付给第三人得所谓合同“定金”,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于被执行人以履行第三人得合同支付定金为由转移财产,被执行人的合同向对方尚未履行其业务的,可以直接对定金予以执行。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23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相关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