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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13-04-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四十四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
   
(二)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
    
第四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
   
(二)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
   
(三)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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