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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离婚损害赔偿的实务分析

发布日期:2013-04-04    作者:110网律师
 在现今社会,人们在对离婚与结婚的观念已经远不是从前那样的保守了。在离婚中除了财产分割之外,更多的人也会注意到了婚姻法规定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希望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双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首先,应明确界定离婚诉讼损害赔偿的条件;
在离婚时,哪怕是协商离婚,也往往会一方觉得自己是受害者,不仅是在财产分割上,也有精神上的受到的伤害。这也是离婚纠纷与其它民事纠纷的不同之处,那就是感情因素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以至于外人处理起来难以理解当事人的心思。从当事人的角度讲也是受了莫大的委屈与挫折,但这一切有时并不能直观的表现出来让其它人看到。在旁观者看来难以区分是否真假的感情挫折并不能做为损害赔偿的依据,因为它是不可衡量的因素。
在离婚诉讼损害赔偿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情形适用,只有出现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时才能适用损害赔偿。其余的因素导致离婚哪怕是对当事人的“感情”造成了莫大的精神损害,也不能适用于损害赔偿。
其次,离婚诉讼损害赔偿的主体及起诉时间。
无需多言,一般离婚损害赔偿是在无过错方的原告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来,相对而言,无过错方做为被告时,如果有损害赔偿的情形,法院要行使阐明权,明确告知其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果当时不提,在离婚后一年内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实务;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界定是倾向于民事侵权赔偿的定义。因此,其比“离婚”的感情破裂情形更为严格。其实从法律条文上看,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其实就是离婚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前两条情形分开讲的,但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比离婚感情破裂更为严格。不能只凭当事人的口述来适用。也就是要求无过错方的当事人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事实的证据。这也是在实务中比较难处理的,至于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达到确实充分,还要以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充分认定。
总结来看,夫妻双方已经到了诉讼离婚的阶段,不论是哪方存在过错至少有一方是想迫切离婚,甚至是双方都清楚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只是赌气,一种感情宣泄而已。
当事人都知道离婚诉讼的根本目的,那就是尽快结束这不幸的婚姻,财产尽可能的公平分配,有孩子的确定好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至于损害赔偿在没有很确切证据的情形下,只是一种感情上的宣泄而已!因为一般的离婚财产分割都难以做到公平分配的情况下,孩子抚养都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就更不讲离婚损害赔偿能达到多么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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