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杨某、罗某等(以下简称“劳动者”)与昆明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13-04-05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公司周总及各位领导,根据劳动者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向公司丁经理了解情况后,现对本案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本案涉及到劳动者为赵某、杨某两位司机和另外十六位清洁员。因公司和赵某、杨某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和另外十六位清洁员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因此本案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法律分析:
1、关于某、杨某两位司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
赵某、杨某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仲裁请求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退还 6000元安全保证金。
1.1、关于加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由劳动者自己举证证明加班这一事实,而从赵某、杨某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加班这一事实。因此,仲裁委极有可能不会支持赵某、杨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1.2、关于退还安全保证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不能够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变相收取劳动者风险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等。因此,安全保证金仲裁委会裁决公司退还。
如果赵某、杨某对裁决结果不服,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甚至向昆明市中院上诉,五华区法院、昆明市中院最终同样会支持仲裁委的裁决,即公司只需要退还安全保证金。
因此,针对赵运成,杨方明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基本可以判断,最终公司只需要退还每人6000元的安全保证金。
2、关于陈某、罗某等十六名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争议
于陈某、罗某等十六名劳动者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仲裁委是否会认定为劳务关系,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我们处理的相关案例推测,我们认为,仲裁委会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即便是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动者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百分之八十以上会认定为劳动关系。(因为仲裁委的裁判尺度、标准和法院有所区别)
假如仲裁委认定为劳务关系,那公司不需要支付这十六名劳动者加班费和补缴养老保险。
假如仲裁委认定为劳动关系,那根据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加班这一事实,仲裁委同样不会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但需要补缴养老保险。
不管是仲裁委认定为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这十六名劳动者向法院起诉的话,五华区法院、昆明市中院有百分之八十的可能性会认定为劳动关系。此时公司需要给这十六名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而对于加班费这一请求,法院同样不会支持。因此,针对这十六名劳动者,即便案件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公司的最终损失也就是为其补缴养老保险。
而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昆明市社保相关规定,公司承担标准为工资的20%,但不能够低于最低缴费基数。而目前昆明市最低缴费基数为1769,即便十六名劳动者都从09年5月开始上班,公司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预计为1769×20%×12×3×16=203788.8元。
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合理推断,公司的最终损失为:
1、退还赵某、杨某两位司机的安全保证金共计12000元。
2、给陈某、罗某等十六名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
费用预计为1769×20%×12×3×16=203788.8元。(以三年计算)
以上只是根据目前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做出的推论。不排除劳动者会变更诉讼请求以及重新提交新的证据(届时需要根据劳动者提交的新证据和诉讼请求进行重新分析)。
另外,根据今天劳动者的反应,有可能劳务协议上面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如果真如此,相当于公司没有和劳动者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可能面临更大的劳动用工风险。
不管怎样,在仲裁阶段,我们只能够按照劳务关系辩驳,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利益。
?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游本春律师
? 2012年9月8日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深圳市巨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和公司)与深圳市施尔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尔洁公司)、原审被告深圳有线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有线电视台)不正当竞争纠
- 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松本公司)与邓振强、广东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松本公司)不正当竞争、名誉侵权纠纷一案
- 金洪硕因与达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和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 陈强与达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和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 高为凤与达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和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 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廊坊分店诉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案例分析
- 原告石××与被告上海巴士一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解读
- (工伤八级判例)西安市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胡某诉福建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关于XXX公司应否支付陈XX 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
- 马**诉被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陈*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杨*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
- 李*娟诉被申请人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郑*富与被申请人云南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刘*与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徐**、四**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 如何认定外卖手与实际派单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遭遇无故辞退,劳动者如何自救?
- 单位克扣工伤待遇,职工维权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