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谈商品房预售预定合同
发布日期:2013-04-07 作者:张付杰律师
预订合同又称预约合同,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本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双方会签署《预订协议》,对于此类协议,有关媒体采访了张付杰律师:
张付杰律师按:通常情况下,房屋认购书是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义务中负有在约定时间按房屋认购书预定条件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义务。义务人若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则同时满足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权利人可择一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房屋认购书权利人有权要求拒绝订立本约的义务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由于预定合同对将来要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往往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所以预订合同里的这些内容,也会直接成为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使得两者在形式上又有了一定的相似性。当商品房预定协议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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