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律解释不确定性的利弊
发布日期:2013-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法官;法律解释;不确定性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法官在法律解释过程中总是在创造与服从之间徘徊不定,这是法律解释最基本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服从是法制的最基本原则”,没有对法律的服从,就不会有法律秩序。对法律的解释和应用应该建立在对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理解的前提下,不能超出文本所使用语词的中心含义。文本含义的客观性是法律解释限度有效性的基础,法律解释的基础在法律文本,而不在文本之外的社会关系。中国长期以来一直由“情—理”控制,“法”往往处于辅助或者候补的位置。这就导致了法官解释法律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了法律解释不确定性的增加。
(一)法律解释不确定性的积极意义
首先,解释的不确定性表明了解释可以作为一种工具达到法律目的。当成文的法律无法裁决时,根据不得拒绝裁判原则,法官只能采取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合乎法律的规整意向及目的之方式对法律进行补充。
其次,解释即使是不确定的,也是以确定的法律规范为基础的,这种不确定性是法律规范形成的气场,它增加了规范的弹性和覆盖范围,并以规范为核心向社会辐射。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范的效用性反而得益于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
(二)法律解释不确定性的消极弊端
法律解释不确定性的最大的弊端就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时间结局。这种现象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例如,2006年4月的“许霆案”轰动一时。由于我国当时的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以及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都无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该案的定性,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无罪的观点中有不当得利说、无效交易说、罪刑法定说等种种主张。在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又有着构成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不同的观点。
之所以对同一问题产生不同的结论,首先是因为每种解释方法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因而造成了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其次,相关司法解释的空白赋予了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第三,由于受到“经验主义”的影响,就容易造成法律决定可预测性的缺失,造成“同案不同判”。
(三)法律解释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分析
首先,语言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了解释的不确定性。语言的表意是很难达致精确,往往当你把想法说出的那一刻,便发现这并不是你所想要表达,语言在不同语境下的意义是不同的,这种意义的多元性更增添了表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正如伽达默尔所言:“语言表述作为它们所可能的表述,不仅是不精确的、需要提炼的表述,而且必然不符合它们要唤起和交往的东西”。
其次,在理解欲解释之对象时,任何一种解释都不自觉地加入了解释者的主观因素。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前见,同样的法律条文或法律事实在不同的人眼中经过不同的解释,完全可能成为各不相同的模样。甚至在解释者与解释对象之间发生了交融,两者互相改变了对方,解释对象经过解释之后,无异于经历了一次再创造。
再次,社会的价值取向也极大地影响着当下的解释。法官所处社会的政治传统、意识形态等因素对法官做出法律解释时的价值取向有着潜移默化的指导作用。不同的社会价值取向可以导出不同的善恶是非之标准,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作者简介】
姚恭清,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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