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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程序性工作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3-04-1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亍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率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公司法对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程序性工作进行规定,从通知、股东提案、决议范围、无记名股票的交存四方面规定了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的法定程序工作,从而确保股东有效参与股东大会会议。
第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公司法第一款从三个方面规定了通知的要件。首先,是通知的时间。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时间是提前20,临时股东大会为提前15,采用公告方式通知的为3O;其次,是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再次,是通知的方式,记名股东,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记名的,则以公告的方式为之。
第二,股东临时提案权的行使这是这次修订增加的内容,旨在提供更多的机会令股东行使其决策权。
该提案权的行使有一些条件的限制:首先,股东的持股应当达到3%的数量;其次,该提案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以书面方式提交;再次,该提案应当在收到的2天内通知与会股东;最后,在内容上,该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否则,该提案就不能进人讨论和决议程序。
第三,股东大会决议的范围该范围所涵盖的内容必须事先通知股东,临时提案则不能超出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这样规定意在保护股东在开会前,充分考虑决议事项,作出符合其真实意思的决议,同时也防止一些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漫无边际地提出提案,影响股东大会会议的有效召开。
第四,无记名股票的交存无记名股票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证明,交存该股票有助于使真正的股东享有重大事项决议权。股票交存的时间从会议开始前5天一直到会议结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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