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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四次碾压,何以交通肇事刑拘?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110网律师
宝马四次碾压,何以交通肇事刑拘?

汤林华
  
   小区内宝马车四次碾压三岁半孩童,惨不忍睹!网络调查,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民意支持率高达99%,但是民意不一定就是正确的,事实总归是事实,在事实没查清之前(也许永远都查不清),我们根据小区内的录像资料、媒体的报道,依据法律简单分析一下此案,当地公安机关的做法和说法不堪一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笔者注: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小区是人口密集的生活区,不是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当然不能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应当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是错误的,而且公安机关的说法十分荒唐:经过调查,伍、李二人之间均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根据刑法原理,故意杀人的动机可以在行为的过程中产生,就是说,行为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可以临时产生犯意(临时起意),以后的行为就是故意的,那么以后发生的行为就转化为故意杀人的行为,而不是只要一开始没有杀人的故意就不是故意杀人,这是什么逻辑!所以,根据现有的资料和录像,依据法律,该案只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而无其它!
   由于司机与小孩家庭没有过节,排除司机第一次撞到小孩的行为是故意杀人,但后来的三次碾压就不一定还是过失。要证明后来的行为是故意所为,现实中很难证明,但公安机关有义务去查实,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和现场勘验以及综合整个行为的过程来分析确定司机到底有没有故意杀人,而不是简单地一概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来处理,这样只有放纵“撞伤不如撞死”的惨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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