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嘉定挪用资金罪律师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赵 强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2]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上海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内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便利,获取某某公司作为货款支付给上海某某五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金额为人民币47200元的支票后,未将支票支付给某某公司,并将支票套现后用于个人开支。至2012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离职时仍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人员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企业招工报名表、劳动合同及离职手续审批表,转账凭证及支票存根,银行对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的经济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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