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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各类行贿罪及其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13-04-20    作者:邓世运律师
行贿罪,是贪腐案件中常见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罪可以细分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结合相关司法文件对行贿罪、对单位犯罪和单位行贿罪进行解读,并就这些罪名的立案标准作介绍。

一、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分为主动行贿和被动行贿,对于两者的区分请阅读阅读《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解读行贿罪》一文。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贿罪的辩护,关键区分主动行贿和被动行贿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情况。

二、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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