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出版自由

发布日期:2013-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出版自由。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各位学员复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相关资料,希望给学员们的复习带来一定的帮助,祝愿大家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依法通过印刷、照相、复印等方式复制发行书面材料的权利。出版自由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I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明确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也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剥夺言论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剥夺向政府请愿要求补偿造成损害的权利的国家司法考试。马克思曾经指出;没有出版自由,其他—切自由都是泡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宪法肯定了出版自由。联合国颁布的一些重要的人权文件中也规定了对出出版自由的限制性要求有:

  (1)出版物不得有妨害私人安全、名誉、信用或秘密的记载,违者犯罪;(2)凡报纸记载的涉及私人名誉、信用或安全者,该报对于当事人便负有登载也的答复函件的义务,这种义务便构成当事人的答复权;

  (3)出版物不得恶意诽谤政府或企图颠覆现政府的存在,等等。

    精彩链接:

    2013司法考试宪法:参政权

    2013司法考试宪法:高度自治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参议院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被选举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