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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参议院

发布日期:2013-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参议院。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各位学员复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相关资料,希望给学员们的复习带来一定的帮助,祝愿大家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实行两院制国家议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国的国家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不同,所以对议会两院的名称也不相同。一般实行民主共和制(或称内阁制或总统制)的国家,都把议会两院称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如美、法、日等国称为参议院。而在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出于等级观念、历史背景等原因,—般把议会两院称为贵族院和平民院,如英国就称为贵族院,荷兰则称为第一院。

  两院制起源于英国。—般来说,参议院有下列职权:第一,立法权,如德国基本法规定,参议院有权提出国家司法考试草案;第二,财政权,如美国参议院有修改财政预算案的权力;第三,监督权,如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参议院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请弹劾联邦总统。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院有审讯—切弹劾案的全权;第四,选举权、提名权或同意,如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提出人选,经参议院协议及同意时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任命手续未经本宪法另行规定而须以国家司法考试加以规定的—切其他合众国官员,参议院一般设置常设委员会,如美国参议院常设委员会最多时达74个,日本参议院设置16个常设委员会,法国参议院设置6个常设委员会。

    精彩链接:

    2013司法考试宪法:参政权

    2013司法考试宪法:高度自治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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