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密费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3-04-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答案是否定的。保密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的义务之中就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也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里面就包含了保密义务的对价。
二、保密费能否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
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必须由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该补偿金必须在离职后按月发放。而保密费不同,千万不能想当然的以在职期间的保密费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
三、保密费是工资吗?
答案是肯定的。工资包括津贴、补贴,保密费相当于一项员工的特殊津贴或岗位津贴。
四、是否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时保密费退回?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这种约定实质上是一种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而按《劳动合同法》除了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况外,约定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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