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户享受服务不交物业费房东承担连带责任后可追偿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审理后,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判决被告周某给付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000元;被告荣某对被告周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过铁军 唐海山)
■法官说法■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某物业公司已依约对涉案物业进行了物业管理,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荣某作为涉案物业的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在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向原告支付管理费用。现本案所涉物业实际使用人为承租户周某,虽然周某与荣某约定由周某交纳物业服务费,其约定有效,但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告周某应当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同时被告荣某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而被告荣某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付款义务后,可以按照其与被告周某之间的约定向周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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