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使用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09(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乙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物业管理费 业主 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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