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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款后未要求打收条 “证据链”判决如数归还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南通2月16日电 因借出款后未要求对方打收条,原告借出的50万元差点全部打了水漂。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完整的“证据链”,终审判令被告刘刚如数归还51.75万元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刚为南通开发区某钢丝绳厂业主。2010年12月30日,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经中间人吴某介绍,刘刚向杜国华借款50万元。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月息1分,借期三个月,并由刘刚父母提供一处私有房产作为抵押。
  三个月借款期限很快就到了,可并不见刘刚前来还款。于是,杜国华打电话提醒刘刚,没料刘刚竟称没有收到借款。愤怒之下,杜国华将刘刚及其父母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刘刚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51.75万元,并由其父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上,刘刚辩称,双方虽然签订借款协议,但后来双方因利息产生争议,实际上借款协议并没有履行。而杜国华则出示了借款协议书、刘刚抵押在其处的房产证,并申请三个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两名证人证明当场见证了刘刚收款的全过程,另一名证人则证实其在收到刘刚十万元还款后,从刘刚处得知是向杜国华借款50万元的事实。同时,杜国华还出具了银行清单以证明50万元借款的来源。
  庭审中,杜国华提出申请对其与刘刚进行测谎鉴定,刘刚以害怕测谎过程中被杜国华殴打为由予以拒绝。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有无将50万元交付给被告。虽然,原告未能直接提供收条予以证明,但其所举的抵押房产证、三位证人的证言、银行清单等证据能相互衔接、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原告已提供较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在解释为何未去拿50万元时,前后陈述亦存在重大矛盾。同时,结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测谎鉴定这一情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即确认被告已拿到了50万元借款。
  因借款时双方已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故原告主张计算借款利息1.75万元,未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1.75万元,被告父母对上述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不服,向南通中院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 敏 顾建兵)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手续要规范
  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证据进行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原告主张被告向他借了50万元钱,他就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虽然被告不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但原告提交了几份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完整“证据链”。所以在证明方面,原告具有明显证据上的优势,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出于亲情、友情的考虑,不好意思要求对方写借条、收条,不约定利息的也不在少数,有的甚至连还款期限也不作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给法院的认定和处理带来了困难,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对此,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风险,在借贷时手续一定要规范,尤其要订立借款合同或立下借据,写明借款金额、期限、利息、归还方法等要素。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在钱款交付后,也要及时让对方立下收据。此外,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借款到期催要不还,应及时起诉或要求重新修改还款计划,并注意相关证据的妥善保管,以免发生争议时难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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