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续签劳动合同赔员工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3-04-27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2009年9月,郭先生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郭先生工作时受伤,后经海淀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评定为十级伤残。2011年8月31日合同期满终止后,公司也未与郭先生续签。
后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2011年9月之后未签劳动合同时间段的双倍工资等作出裁决。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仲裁不服。在一审、二审过程中,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均未能拿出能证明与郭先生续签的劳务合同,称没有签续责任完全在郭先生。海淀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则表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提交与郭先生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应依法支付其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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