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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4-29    作者:杨亚娟律师

员工方代理词
依照法律规定,受陈某的委托和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陈某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申请人于2009年元月到被申请处工作至今,工服押金与工资表可以为证,但双方一直未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实领月工资1281元标准向支付申请人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二、 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当赔偿申请人在个人流动窗口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被申请人注册地在武昌,在汉口大智路设立渠道中心办事处,由经理人带领团队专门开拓业务。申请人一直负责该渠道中心二楼办公室区域的保洁(具体见照片)。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予办理社会保险。2009年二月—2013年二月,申请人在个人流动窗口持续缴纳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共计23322元, 2009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未缴纳,工伤、失业等险种均未办理,并且也不能再补缴。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缴纳的保险费。
三、 被申请人未依法安排申请人年休假,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四年多,没有休过年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每年享有五天年休假,2011年的年休假应当在2012年度享受,2012年的年休假应当在2013年度享受。 因此,申请人2011年享有的年假并不超过仲裁时效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1年、2012年十天年休假工资。
四、 被申请人变更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支付申请人失业金损失6930元
2013年2月项目经理张某找申请人及另一保安谈话,告知申请人工作范围由原来二楼的办公室区域变更为一楼和二楼的移动营业厅,面积也由600平米增加到1600平米,工作时间与营业厅保持一致每周六天,工作内容不仅仅是保洁,还有迎宾以及随时发生的情况。工资不变。并且封锁了办公室后面的出入门道,申请人无法继续工作。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依法可以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中断就业, 劳动者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强制变更重要劳动条件,阻止申请人继续工作导致申请人失业。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失业金申领条件,依法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理失业保险,应当赔偿申请人9个月失业金损失6930元。
五、 被申请人违法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强制变更劳动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申请人2009年元月至2013年2月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有几点违法:1、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没有依法安排申请人年休假或者支付年休假工资;3、单方变更重要的劳动条件:包括改变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环境等;并最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4、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者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的必要证明材料。申请人没有劳动合同就被剥夺了劳动者病有所依,老有所养的基础条件。基于被申请人以上违法行为,应当赔付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四年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代理人:杨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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