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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199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各地经贸委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商业银行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近年来,国家经贸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企业改革方针,在抓好大中型企业工作的同时,坚持“放小”与“扶小”相结合,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司,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各类(城乡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三资”等,下同)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新机构运行以来,开展了中小企业现状调查,感到目前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此,我们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一起研究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并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缺乏的一项新措施,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从本地实际出发,有组织地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不能刮风,不要一哄而起。信用担保风险较大,各级经贸委要注意积极与地方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监管。信用担保机构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从事金融业务,要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担保业务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和防止行政干预,试点阶段信用担保规模要小,担保内容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象主要是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各级经贸委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做好试点工作。请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我委。

  联系单位: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联系电话:63192463、63193756

  传  真:63193087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原则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

  1.本意见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原则

  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

  (一)城市(含地区、自治州、盟,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城市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有效控制风险,县(区)级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不独立组建,经济总量大的县(区)可建立分支机构。

  (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应以省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为防范担保风险,试点期间,暂不设立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不得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各类商业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

  (一)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

  1.由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

  2.市级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3.区县本级政府出资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

  4.社会募集的资金;

  5.会费(风险保证金)或认股;

  6.国内外捐赠;

  7.其他来源。

  (二)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

   1.由省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

   2.由省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3.社会募集的资金;

   4.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上存的担保保证资金;

   5.国内外捐赠;

   6.其他来源。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形式、担保对象和担保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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