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邓世运律师
据媒体报道,1月3日,大兴检察院依据新刑诉法启动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一名逮捕在押的交通肇事案嫌疑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李某被释放回家。3月17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驻平利县看守所检察官例行与在押犯罪嫌疑人洪某谈话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记者在4月15日获悉,该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日前办结,在押犯罪嫌疑人洪某被及时变更了强制措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邓世运律师认为,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应该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如果认为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其他资料的,应当提供。必要时,可以直接申请向办案人员当面听取意见。
相关法律问题
- 如果羁押期限到了,我的家人不去办理取保候审的话,派出所会以什么途 3个回答20
- 请问现在这个情况,真的不用负刑事责任吗?有必要办取保候审吗? 1个回答0
- 羁押期间能否办理取保候审 0个回答0
- 请问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生病住院可否由家人提出取保候审 4个回答0
- 在一个赌博团伙工作的人被羁押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9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