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批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1、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经营者之间兼并协议的批准
2、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经营者之间收购协议的批准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与实施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其兼并、收购协议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根据国家海上运输业发展政策和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审核。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协议。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七、申请书受理机构交通部水运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56   电子邮箱:
八、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九、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协议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四、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15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82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