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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优先认购权被侵犯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3-05-05    作者:朱明胜律师
案情:天创公司成立于2000年,大股东A持有公司20%股份,第二大股东B、第三大股东C分别持有公司10和15%的股份。公司2001年于深圳交易所上市。2002年天创公司决定发行新股。B 和C合谋计划夺取A对公司的控股权,于是在他们的操纵下,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增发新股200万股,其中A案起持股比例的1%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B和C按其持股比例的2%的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股票的价格为正常价格的80%。结果B顺利以低价取得天创公司控股权,并改组了董事会,控制了公司。并通过对董事会的控制阻挠A主张自己的新股优先认购权,使A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于是A以自己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请求B 和C 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新股优先认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股份公司发行新股时,优先于一般人按照自己原有的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

  《公司法》134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总类及数额作出决议。

  新股优先认购权受到侵害的股东如何依法行使保护自己的权利?

  一、可以请求法院宣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权利。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受侵害股东就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关于股东大会决议不合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内容不合法,即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这种决议当然无效;二是形式的违法,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此种决议往往视为可撤销的决议,股东可在一定期间内诉诸法院要求予以撤销。

  《公司法》第22条,股东会获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鼓动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公司股东大会重新作出决议,保障其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侵害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股权构成对章程或公司法的违反,依法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受侵害股东能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公司股东大会重新作出决议保护该股东的新股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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