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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也要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3-05-18    作者:陈国平律师
[案情]
    吴某自2011318日与杭州某商务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项目主管职务,至2012318日期满后,公司未通知吴某终止劳动合同,也未与申请人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吴仍在公司工作至2012年12月29日。 
   2013年1月8日,吴某委托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向杭州市滨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其仲裁请求事项为:裁决被申请人(杭州某商务公司)向申请人(吴某)支付自2012319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608元。

[仲裁情况]
    在仲裁庭审中,吴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1、吴某与某商务咨询公司之间2011318日至201231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原件;
2、社会保险对帐单,有社会保险机构的公章。
杭州某公司未提交证据。但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双方合同期满后,吴某继续在公司工作的,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故无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
     陈律师代理吴某反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后法、上位法,应当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3月12,滨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吴某的仲裁请求。

[法院审理]
   杭州某商务公司不服滨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随后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仲裁裁决。
2013年5月13日,滨江区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仲裁裁决。
[结语]
   吴某的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清楚,因此,仲裁裁决、法院审理判决是正确的。
   本律师作为本案中吴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根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条款,认真查阅、核实了相关案情材料。在仲裁阶段,本律师向仲裁庭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后法、上位法,应当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代理意见,驳斥了杭州某商务公司主张按照司法解释、双方已经自然续签一年劳动合同的说法。在法院审理也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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