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老乡义气”参与群殴 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110网律师
1983年12月出生的周旭,案发时在南丹县打工。
2006年4月1日晚,蒋海生(已判刑)在南丹县大厂镇被几个男青年殴打,蒋海生不服,欲寻机报复。2006年4月5日晚,蒋海生纠集了周振亚、王熙红、王兆军、曹军(均已判刑)及老乡周旭等十余人租车到大厂镇进行报复。当晚11时许到大厂镇后,蒋海生因腿伤留在车上等候,周振亚、王熙红、王兆军、曹军等人则持砍刀冲进“奔腾”网吧内,王兆军指认后,与周振亚、王熙红、曹军持刀朝正在上网的黄明祥、梁立威、刘美泽、陈巍一阵乱捅、乱砍,后与持刀守在网吧门外的周旭等人逃离现场。
黄明祥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明祥系被他人用单刃利器捅伤肝脏引起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梁立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刘美泽和陈巍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事发5年后,2011年10月27日,周旭到南丹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旭伙同他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旭出于老乡情谊,在他人持刀捅、砍被害人时,仍在门外持刀守候,客观上起到帮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旭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周旭于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自首情节,法院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旭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服法及原在社区的表现良好,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亦当庭提出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法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周旭宣告缓刑。
综上,河池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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