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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追逐女孩求交往 遭拒撞伤人赔钱获刑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110网律师
一名25岁的男青年驾车路遇一漂亮女孩时,就停车搭讪让女孩乘坐自己的轿车。结果遭到拒绝,该男子恼羞成怒,开车将女孩撞倒后逃逸。随后,男青年又返回现场,将女孩送医院救治。日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南召县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启驾驶自己所有的黑色桑塔纳轿车行至南召县云阳镇下扁村路段时,路遇骑自行车到云阳镇中上学的下扁村下河组女孩王小巧(1998年1月出生),张启让王小巧坐自己的车,王小巧不坐继续前行,当王小巧行至云阳镇南坪电厂对面的村村通公路上时,张启驾车从后面再次追上王小巧,喊王小巧上车,遭到王小巧拒绝后,张启开车将王小巧撞倒在路边后驾车逃逸。十几分钟后,张启驾车返回现场,不明真相的王小巧亲属让张启帮忙将王小巧送往云阳镇小关医院救治,当王小巧认出张启就是开车撞伤自己的人并告知亲属时,张启已驾车逃走。经南召县公安机关法医技术鉴定:王小巧左臂损伤造成左肱骨骨折,系轻伤。2012年7月1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启家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小巧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000元,王小巧及家人对张启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张启责任。
  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启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启驾车随意追逐、拦截未成年女性,并驾车将被害人撞成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启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张启亲属能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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