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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放任劳动合同异议不管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用人单位被判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郑某是重庆市涪陵区红叶砖厂(为化名,以下简称红叶砖厂)的一名职工,2011年2月,郑某与砖厂的劳动合同到期。2011年2月7日,红叶砖厂拟订好新的劳动合同,郑某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提出异议,但砖厂拒绝修改,郑某未在合同上签字,砖厂也未就此事再与郑某协商,后郑某在该厂工作至同年11月28日离职。
重庆市三中法院二审认为,虽红叶砖厂向包括郑某在内的全体劳动者提供事先加盖该厂公章的书面劳动合同,表明该厂有与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劳动合同应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郑某提出修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是作为合同一方表达其真实意愿,与另一方进行协商的行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郑某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过错。而红叶砖厂在劳动者明确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既不与郑某协商合同条款内容,又不提出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导致双方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用工状态持续存在,对此,红叶砖厂具有过错。据此,重庆三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红叶砖厂支付郑某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11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2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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