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寄钱给父亲尽孝道 丈夫不同意分居离婚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李芳今年22岁,被告陈凯30岁,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两人在长沙打工期间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1年12月8日,双方同到安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婚后妻子李芳又外出打工,被告也一直跟随其生活。但被告没有工作,家里的经济开支一直依靠原告在外务工赚钱维持。2013年3月6日,原告李芳在湖北省石首市打工期间,想将第一个月的工资寄给家乡的父亲作为生活费,尽一下做女儿的孝道。被告陈凯因无经济来源,不同意寄钱给岳父,要原告将钱拿给自己花。原告不给,被告便打骂原告,逼原告拿钱出来。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的打骂,被迫将全部工资交给了被告。2012年4月,原告因被告不赚钱养家,还一直找自己要钱花而心灰意冷,离开石首市,独自去广州打工。从此,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
法院认为,婚姻家庭须双方共同努力得以维持,婚后被告不仅不赚钱养家,几年来一直依靠原告在外务工赚钱生活,且因家庭经济及琐事打骂原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未尽一个做丈夫应尽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后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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