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债问题研究七
www.110.com 2010-07-23 14:57
3.在确定合伙人承担比例时考虑收入分配比率的影响。关于合伙债务的承担比例,世界范围内大体有三种确定模式:(1)《德国民法典》第735条规定,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配比例承担;如无约定,按利益分配比例承担;如利益和债务分配比例均无,则由合伙人平均分担。(2)《法国民法典》第1853条、《日本民法典》第674条规定,如果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负担损失。(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规定,应按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如无约定,可以按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显然,这三种确定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在确定债务承担比例时是否采用出资比例。第一种没有采用,第二种最后采用,第三种优先于盈余分配比例采用。相对而言,第一种符合合伙法理,比较合理。在确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比例问题上,我们认为,比较公平的方法是,有协议约定的以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债务,并且在确定协议比例时也应该考虑收入分配制度对审计风险控制、审计债务形成的潜在影响;没有协议约定的,应该以收入分配比率为基础确定合伙债务的清偿比率。只有这样确定合伙债务分担比例,才可以把审计人员(包括合伙人)积极性的发挥、审计风险控制、审计债务形成及赔偿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地把“按贡献论回报”和“谁有错谁赔偿”原则贯彻到底,才可能最大限度地约束审计人员(特别是合伙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机会主义行为,进而将合伙债务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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