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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为母“报仇”打伤人 积极赔偿获从轻处罚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110网律师
 5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聂宾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聂宾家与受害人白某家均在丰城市火车南站开小商品店并经营面包车拉客生意。2012年10月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聂宾母亲顾某与白某儿子江某因面包车拉客之事发生纠纷,江某将顾某打伤致轻微伤乙级。被告人聂宾得知此事后,于当晚6时30分许纠集李程(在逃)及另外七人(姓名不详,均在逃)分乘一辆小轿车及一辆面包车来到白某商店,将白某打伤,并对商店进行砸打。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伤势为轻伤甲级,经宜春市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鉴定商店内损坏财物价格3900元。
  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聂宾家与被害人白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聂宾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白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白某对其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聂宾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白某的身体,致其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聂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在归案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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