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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道路扬尘需追本溯源

发布日期:2013-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自然资源保护法
【出处】《人民日报·民主政治周刊》2013年5月22日
【摘要】与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事后治标,不如更多地投入事前预防的治本上,尤其是抓紧道路扬尘治理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道路扬尘;治标;治本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风一起,车一过,道路上尘土飞扬。道路扬尘,已成为城市局部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公众对环境质量直观感受的关键因素。

为遏制道路扬尘,近年来北京市采取了多项治理举措,如“16个阶段的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绿色奥运建设整治、2011年开始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今年将进一步推广应用的“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清洗新工艺。但这些举措都没能彻底杜绝道路扬尘现象。

为什么?是因为始终没有对症下药,并且没有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笔者经调研发现,比渣土车辆道路遗撒更普遍的现象是:花坛、绿地、树池中接近边缘的土壤如果高度超过路面、路肩、围砌,下雨时泥土就会被冲进道路,天晴干燥后就易形成扬尘。这种“绿化超高土”是城市道路扬尘久治不绝的主因。

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未重视绿化等相关领域技术标准的制定与落实。在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1999年发布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同样没有要求绿化边缘土面低于围砌或硬化路面的规定。尽管环保总局2008年发布的《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对防尘的标准作了规定,但它只是指导性标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笔者认为,与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过低效高频的“吸、扫、冲、收”事后治标,不如将这些人力物力更多地投入到事前预防扬尘来源的治本上,尤其是抓紧道路扬尘治理的法制建设。

首先,在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增加“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将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经调查听证后,按法定程序纳入各主管行业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将各行业各地方标准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标准作为强制标准,加强相应标准实施的行政监督”,从而提高利用技术规范预防和治理环境问题的法律效力。

其次,在治理“绿化超高土”方面,建议在《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明确绿化边缘土面低于路肩的规定,并加大宣传、监督力度,确保新建或改建的绿地符合这一规范。

总之,只要追本溯源,找准应对措施,并在法律政策层面予以规范,在技术标准上予以明确,在宣传教育上予以推广,在执行监管上予以惩处,就一定能取得实效。




【作者简介】
赵晓海,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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